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产品适用农产品征税范围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产品适用农产品征税范围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公告规定,第一条“油鸡枞、腐乳”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现将我省部分产品是否适用农产品征税范围公告如下。

一、以下产品适用农产品征税范围:
万寿菊干花颗粒、芦荟凝胶丁及颗粒、芦荟烘干片、石斛、油鸡枞、香肠(不含西式火腿肠等熟制产品)、熊胆粉、魔芋精粉、腐乳
二、以下产品不适用农产品征税范围:
松香、松节油、醋、酱油。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公告不相符的,不再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月23日

【农产品】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