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监制章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现就全省地税发票监制章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新增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中间部分称谓简称为“闽平潭区”,发票地区代码为9300。
二、立即停用发票监制章中间部分称谓简称为“福建省”的发票监制章(监制单位为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地区代码为0000,以下简称“旧发票监制章”),并由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票证装备分局按规定办理旧发票监制章的缴销手续。新增中间部分称谓简称为“福建省(2)”的发票监制章(以下简称“新发票监制章”),监制单位为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地区代码为0001。
三、新发票监制章于2014年2月28日启用。2014年3月1日起,全省地税机关一律对外发售及代开套印新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套印旧发票监制章的地税机关库存发票同时作废缴销。纳税人已领用的套印旧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