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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纠正委托付款单位代开发票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纠正委托付款单位代开发票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闽地税函〔2005〕1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发票票样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发票票样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发票票样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发票票样失效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近期,在开展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调查中发现:个别税务机关将《建筑安装统一发票》、《建筑业预收款票据》、《服务业统一发票》等委托给付款单位开具。由付款方自行开票、自行入帐,不符合发票管理、财务会计核算的有关制度规定和财经纪律,在税收和发票管理上容易出现漏洞。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为了加强税收和发票管理工作,省局重申:除了《个人零星小额劳务收入付款发票》外,税务机关不得将其他发票委托给付款单位代开。请各地认真自查,对存在上述问题的,应及时清理纠正。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