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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额应税行为开具发票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额应税行为开具发票问题的公告

闽国税公告〔201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继续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将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简称小额应税行为)是否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小额应税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但应按不同品名种类分别汇总开具发票;同一份发票的行次不足以填开的,应开具销售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一)购买方为同一消费者个人的;
(二)每次(日)销售额少于500元的;
(三)多次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同一月份的。
二、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