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流[199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国税函[2007]70号
)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失效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县、区局,对外税务分局:
日前,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不法分子利用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留下隐患,种下祸根,对此应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丢失报告,客观陈述事件的详细过程,分析事件的原因,表明企业的态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同时,企业要写出刊登遗失声明的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机关签署意见后,在《厦门日报》刊登长8.5厘米、宽4厘米的遗失声明,在厦门电视台黄金时间播放遗失声明,刊登、播放天数要求2天以上。(此条款失效)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丢失专用发票的事件要及时派人调查核实,提出处理的基本意见,报直属局,县、区分局领导审批,并将处理情况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
各直属局,县区局要将1994年一至十月份管征企业遗失发票的情况,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情况报告表”(表格附后),于十一月二十日前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今后,凡发现有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的,应立即填报此表。(此条款失效)
三、流转税管理处对各单位上报的遗失报告表要进行归纳汇总,并向全国各地税务部门发函通报。(此条款失效)
四、处罚标准。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丢失专用发票要视情从重处罚。
1、一旦发现企业丢失专用发票,立即通知发票柜台,停止供应专用发票,并收回其结存的专用发票。俟罚款缴纳入库,整改措施见效后,发回或恢复供应专用发票。
2、根据《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4、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立案查处。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情况报告表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