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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7〕26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6]102号)下发后,部分市国税局反映贯彻执行中有一些问题需要明确。为了落实好这一政策,规范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产品),应首先申请认定并取得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而后申请办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手续。

二、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必须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方可按规定予以退税。根据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的资料,我省具有检验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共有6家(见附件)。

三、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各品种、型号综合利用产品均应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工作由质量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程序和标准进行。

四、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质量检验机构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抽取综合利用产品样品,并按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标准在15日内完成检测,出具质量检测报告。对新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纳税人,质量检验机构对其新认定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有效期至该年度终了。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日常管理,每季度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进行一次实地核实,并写出核实情况报告。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加工所用原材料和产品是否符合财税[2006]10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

(二)是否取得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三)即征即退增值税货物和其他货物是否单独核算。

对实地核实中发现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六、鉴于财税[2006]102号文件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所以各市国家税务局要抓紧时间,在2007年1月31日前通知纳税人进行综合利用产品抽样检测,质量检验机构在2007年3月10日前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检测结果做好实地查验工作,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办理退还2006年度已缴纳增值税税款的手续。此次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有效期至2007年12月。

附件: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单

二00七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