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9.14 辽国税发〔2005〕170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33号
,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认真组织学习,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专人负责,切实提高汽、柴油
消费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实现
消费税重点税源的有效监控和管理。
二、做好相关资料的报送工作。严格按照《
办法
》规定,于2005年10月30日前,将企业按照要求报送的相关证件资料(复印件)报省局,省局将依此建立汽、柴油生产企业的
消费税管理档案。
三、做好汽、柴油
消费税纳税评估工作。各市国税机关按季度对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调整评估期间。具体评估方法可以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5]43号)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辽国税办发〔2004〕29号)执行。
四、做好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企业的计划监督管理工作。请对可用于调和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企业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于次年1月25日前上报省局。
五、做好油品取样备检工作。各市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需取样备检油品的业务流程和工作制度,加强对取样备检油品的监督管理。检验机构由市级国家税务局指定,并报省局备案。
六、做好跟踪反馈工作。为确保《
办法
》的顺利贯彻实施,各地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局,省局将对各市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