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函[2003]176号 2003-3-28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朔州市、临汾市、吕梁地区国家税务局及所属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供电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部署,我省已于2002年12月起实现了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为进一步规范电力销售发票使用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增加“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其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票式样“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其它)”,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该票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联,由供电企业留存;第二联发票联,交用电客户留存,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监制章(详见附件)。各供电企业收费时,必须在发票联加盖“收费专用章”。
二、发票使用
(一)凡属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并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用电客户的用电收费,必须使用“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电客户用电收费除外)。
(二)该发票采用微机开票,手写无效。微机开票程序必须符合其内容及格式要求。
(三)该发票自2003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发票的领、用、存及作废登记由各供电企业负责。各供电企业原使用的“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电费收据”可继续使用到2003年9月底。届时剩余票据由各供电企业收缴销毁。暂时没有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用户仍可使用原有票据。
三、发票发售“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其它)”由县(市)国家税务局直接向所辖区供电企业发售,并执行验旧供新制度。
四、其他事宜
(一)“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其它)”由山西税务学校印刷厂印制,全省统一编号。
(二)该发票的销售价格按山西省物价局晋价费字[2002]306号文中审批的“山西省电力公司农村电力销售普通发票(电脑版)”价格执行。
五、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免税问题,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字[1998]47号文件执行。
六、鉴于山西省地方电力公司已于2002年12月整体改制为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原由省国税局监制的“山西省地方电力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即居民、非居民、杂项、分期付款4种版面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04年底。在此期间,如需印制这4种版面的发票,只需将发票票头改为“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原4种发票的内容、格式、销售价格不变。
附件: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