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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地税发[2007]8号 2007-1-20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3年5月1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零星税款的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地税收入结构,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结合我市征管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市代开发票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作如下统一:
税 目 个人所得税带征率(%) 备 注
交 通 货物运输 3.3 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运 输 业 其他 1
建 筑 业 1 无《外管证》
0.5 有《外管证》
及分包、转包工程
文化体育业 1
娱 乐 业 1
销售不动产 1
转让无形资产 2
税 目 个人所得税带征率(%) 备 注
服 务 业 餐饮、旅店 2
中介 2
美容美发、足浴 2
租赁 0.5 营业房租赁
1 住宅及其他租赁
其他 2

希你们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