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汽车驾驶培训业务适用税目的通知
晋地税营字[1994]9号 1994-10-10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重新公布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
省局晋地税台字[1994]5号《关于对长治市交警汽征收
营业税、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问题的批复》已下发各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在场州召开的
营业税业务培训会议精神,对开办汽车驾驶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改按“文化体育业”征收
营业税。
本通知所述适用税目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