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电系统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1.29 辽地税所〔1996〕286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大连分局:
为加强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结合农电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经营特点,现对农电企业征收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县区农电局既是地方政府的管电职能部门,也是以转供电为主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地方国有企业。因此,应以县(区)农电局为纳税义务人征收
企业所得税。
二、县(区)、农电局按省农电局规定标准按月计提并上缴的调整趸售折扣基金(年购入电量×6.00元/千瓦时),是用于重点电网改造项目补贴、贫困地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补助、贫困地区农电企业亏损补贴、农网生产性投资及全省农电企业管理费用等,在国家未作统一规定前,征收
企业所得税时暂准予税前扣除。
三、市农电局为组织所属县(区)农电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管理,可采取定额方式提取,但提取总额要控制在年售电收入的1%以内,并经市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税前扣除。
四、关于农电系统的工资列支问题。今年内各市地税局可暂按省财政厅、劳动厅批准的“工效挂钩”标准掌握。其增提的工资幅度必须低于趸售收入的相应增长幅度(趸售收入增长1%,“工效挂钧”工资增长0.8%)趸售收入下降,相应核减“工效挂钩”工资。超出标准计提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五、农电企业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专项用于电路增容支出,不进入农电企业收入总额,暂不征收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