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我省省属水库的水工建筑物原值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89.11.10 〔1989〕辽税政四字第400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市税务局:
我省水电厅直接管理的大伙房、闹德海、汤河、参窝、柴河和清河等六座水库,均属国家预算内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实行“以收低支、财务包干”的财务管理办法。对作为这些水库固定资产核算、管理的水工建筑物(包括大坝、溢洪道和输水工程设施)原值征免印花税的问题,按国家税务局批复精神,明确如下:
1、对支大于收,实行“定额补贴,超亏不补、限期扭亏”办法的闹德海和柴河水库的资金账簿,不征印花税。
2、对实行“盈佘定额上交、超收留用”办法的在伙房、汤河、参窝和清河水库的水工建筑物连同其他固定资产按账簿所载原值一并计征印花税;但鉴于目前水库经营的情况,为照顾其困难,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对纳税数额较大的,可允许在定的期限内分次缴纳。
对市、县属水库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