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政发[200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 衢政发〔2011〕54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发〔2014〕1号)规定,全文废止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降低30%,执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现将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2.8元;
二、二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5.6元;
三、三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8.4元。
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和土地等级划分不变。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