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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2.02 大国税发〔2001〕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近期发现,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在发票开具上存在一定问题,为加强对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的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票开具的要求
零售商场在出售购物卡时,货物尚未发出,不得先开具发票,应开具收款收据,作为往来账簿的记账凭证。待消费者持卡实际消费时,再根据出售货物的有关项目填开发票。坚决杜绝出售同一种货物两次开具发票问题。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消费者持卡实际消费时商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上款按上述第一条规定要求,即在出售购物卡时货物尚未发出、提前开具发票的,属虚开发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