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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投资者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统一口径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投资者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统一口径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政[2002]111号2002-7-29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出资律师和雇佣律师办案费用扣除标准、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核定征收规定失效。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征管局、稽查局:
市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嘉地税政〔2002〕1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合伙制企业的投资者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已作明确,但实际执行中具体计算方法不一,影响税收政策执行的统一性。为了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对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口径具体统一如下:
一、《通知》第五条第十款规定:合伙制企业的投资者,未按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事先约定比例分配生产经营所得的,应按实际分配方案计算各投资者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应分配的所得,不但包括投资者按投资比例或其他事先约定比例分配的生产经营所得,还包括年度内平时实际已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经济利益。
(一)为了体现量能纳税、合理负税的原则,并且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写方法基本相吻合,因此,统一将投资者平时取得的工资和其他的经济利益计算生产经营所得时,先不作纳税调增,而在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分配后作纳税调增计算个人所得税。现举例说明如下:
某合伙制企业,由A、B、C3人投资,投资比例分别为50%、30%、20%。2001年度发生经济业务如下:销售收入620000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800元,销售成本384000元,管理费用109000元(已列支投资者工资2.6万元,其中:A1万元、B0.8万元、C0.8万元),营业外支出12400元(其中:税收罚款10000元),会计利润为:620000-384000-109000-5800-12400=108800元。
问:该企业各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多少?
解:该企业投资者取得的个人所得,包括投资生产经营所得和工资所得,各投资者应纳税款计算:
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108800元+10000元(税收罚款)-28800元(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9万元。(工资先不作纳税调增)
A应得生产经营所得=9×50%=4.5万元
A应纳税所得额=4.5+1=5.5万元
A应纳个人所得税=5.5×35%-速扣数0.6750=1.25万元
B应得生产经营所得=9×30%=2.7万元
B应纳税所得额=2.7+0.8=3.5万元
B应纳个人所得税=3.5万元×30%-速扣数0.4250=0.625万元
C应得生产经营所得=9×20%=1.8万元
C应纳税所得额=1.8+0.8=2.6万元
C应纳个人所得税=2.6万元×20%-速扣数0.1250=0.395万元
(二)纳税人填写合伙企业投资者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通知》附件1):
第28行次(投资者的工资)不需填,而在第39行次后增加1行次为投资者工资和其他经济利益。
(三)投资者按月预交税款也依此方法计算申报。
(四)合伙企业应在年初将投资者合伙协议或者章程约定分配比例和本单位投资者工资薪金分配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
二、《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出资律师和雇佣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方收取的办案费、资料费、交通费等收入,应并计营业收入;如所在单位不负担任何办案费用,可按扣除30%后的余额,出资律师和雇佣律师分别并入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投资者取得办案费、资料费、交通费等收入,如投资者所在单位不负担任何办案费用,可按扣除30%后的余额,并入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投资者应纳税额计算:以该企业取得的收入总额和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总额,再按各投资者合伙协议实际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各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比例的,以全部应纳税所得总额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各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分别申报纳税。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