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6-28 云国税征字[1995]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
》 ( 国税发[1995]101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专用发票的发放管理是各级国税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不得委托给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已经委托的,要立即纠正,今后发现的,一律追究领导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