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县(市)分支机构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9-08-20 云国税函〔1999〕2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9〕415号)规定,全文废止
保山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跨县(市)分支机构开具使用电脑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请示》(保国税政字[1999]82号)收悉。根据现行
增值税政策法规和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不论是否由总机构一核算、统一汇总缴纳
增值税,均不得作为总机构的分开票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跨县(市)分支机构确需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该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