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政[2010]8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4年11月15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经市局研究,市本级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按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仍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方式,具体缴纳期限为每年的6月和12月;按出租收入征收的房产税,以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前申报纳税。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