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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10〕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若干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再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省内跨市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其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比照本通知的征管规定执行。

二、对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市、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其设立的项目经理部,是否执行本通知的征管规定,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三、关于项目经理部的判定问题。项目经理部是指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场所和机构。其资金必须是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直接拨付的,人员必须为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正式职工,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必须纳入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统一进行核算。在具体操作中,总分支机构必须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工程款拨付证明、职工身份证明、成本费用纳入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否则,项目经理部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支机构,其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应按施工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