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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部分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部分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2015年08月27日                 青财税字【2015】1352号


USHUI.NET®提示:本通知自 2015年7月1日起执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具体通知》(青国税函[2008]604号)《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10〕27号)《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13]142号)《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22号)《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测资质单位的通知》(青国税函〔2005〕229 号)《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印发<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6]55号)、《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青国税函(2008〕203号)同时废止。


文件正文见附件

来源:青海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