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分包业务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2.25 渝地税发〔2008〕38号
税谱®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
建筑安装工程分包业务税收管理,规范税收征管流程,避免重复征税,堵塞征管漏洞,经市局研究,现就
建筑安装工程分包业务有关税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
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人分包本市
建筑工程业务,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
营业税,并按规定向分包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分包人凭分包施工合同和《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建筑业统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建筑业统一发票》后,应在《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上注明已开发票项目、号码、金额等情况。
二、分包人将
建筑安装工程分包业务再分包的,由分包人向再分包人开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建筑安装工程分包项目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完税分割单》,式样见附件1)。再分包人凭再分包合同和《完税分割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建筑业统一发票》。
三、分包人应在再分包项目总工作量之内给再分包人开具《完税分割单》。《完税分割单》开具后,分包人必须提供分包施工合同、再分包项目合同、《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予以核实。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的,将复印件留存,在《完税分割单》“分包人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栏签注“再分包项目已核”意见,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分包人将“存根联”留存,将“报查联”提交主管税务机关,“证明联”、“通知联”由分包人交再分包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
四、再分包人申请开具发票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完税分割单》“证明联”、“通知联”。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为其代开发票,并在《完税分割单》“证明联”、“通知联”的“再分包人主管税务机关”栏注明已开发票项目、金额、号码和时间,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将 “证明联”退还再分包人,将“通知联”存档备查。
五、实行
建筑安装工程再分包业务《完税分割单》管理办法后,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总承包工程项目设立分包、再分包建安工程量台账,按实记录分包建安工程量、再分包项目《完税分割单》开具的建安工程量和已开具发票信息。对《完税分割单》开具的建安工程量超过分包工程量的、以及申请开具发票金额超过《完税分割单》开具的建安工程量的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征收税款。
六、建设单位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6]177号
)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以及税务机关委托建设单位代征税款的(只适用于市级重点工程项目),总承包人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或《完税完税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建筑业统一发票》。
总承包人将
建筑安装工程分包的,由总承包人向分包人开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单位代扣代征税款分割单》(以下简称《代扣代征分割单》,式样见附件2)。分包人凭分包合同和《代扣代征分割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建筑业统一发票》。
本条规定的具体操作程序按照本通知的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办理。
七、
建筑安装工程分包业务实行分割单管理办法,只适用于
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其它税种仍按总局和市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完税分割单》和《代扣代征分割单》是证明分包业务纳税情况和申请开具发票的重要凭据,均为一式四联,由市局统一印制,由各单位向市局征管处领取。市局将通过DS98 3.0征管综合系统进行管理。各单位应建立领用、结报、缴销制度,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其领用、结报、缴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本通知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