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临时取得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现对《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宣城市地税局2011年第3号
公告
)作如下修改:
一、将“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现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修改为:“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现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二、 删去第一条。
三、将第二条中的“对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临时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在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地税普通发票时按次开具发票金额达不到1000元的,附征率为0%;开具金额超过1000元(含)的,统一按1%附征个人所得税。调整后的“个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开具地税普通发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对照表”见附件。”修改为“对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临时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按次开票金额(本公告内“开票金额”均指不含税金额)达不到1000元的,附征率为0%;按次开票金额超过1000元(含)的,统一按分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删除第三条以及附件《个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开具地税普通发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对照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
2018年9月5日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年10月18日宣城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3号公告发布,根据2018年9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修改。)
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现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临时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按次开票金额(本公告内“开票金额”均指不含税金额)达不到1000元的,附征率为0%;按次开票金额超过1000元(含)的,统一按分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