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缫丝行业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通知
鲁财税〔2015〕7号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财法〔2017〕15号)规定,保留,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 ( 2022年12月30日)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缫丝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投入产出法”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现将全省统一核定扣除标准予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山东省缫丝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6月3日
附件:
山东省缫丝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产品名称 耗用农产品名称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干茧 鲜茧 2.47
生丝 干茧 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