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4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机构合并后继续执行
各基层局:
为简化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征收范围:2005年11月1日以前开发并开始销售且销售期至2005年11月1日以后结束的房地产项目,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适用核定征收。
二、核定征收率:对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6%,对非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8%,对写字楼、商铺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10%,对其他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5%。核定征收税款包含已预征税款。
三、执行时间: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