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4)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苏州地税规(2011)5号
)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纳税期限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苏州地税规〔2015〕4号
)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关于纳税期限的内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6〕1号)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关于纳税期限的内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7]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
苏地税发[2004]58号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预征率的确定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的普通住宅,按1%的预征率实行预征,开发建造的营业用房、高级公寓、渡假村、别墅等按2%的预征率实行预征,对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适用预征率为2%)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如区分不清的,应按2%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开发类型的确定以规划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文件为确认依据。
二、 预征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含预收房款)。纳税人应于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含预收房款)后的
次月10日内持与购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或预收款明细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 执行时间
按省局文件规定从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四、 征收管理
各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办理纳税项目(含在建和在售项目)登记手续:
1、计划部门对建设立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图表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企业按建设项目登记后,在每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应按开发项目的预售情况分别归类进行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申报。主管地税征收部门应做好相应的台帐,并加强政策宣传与纳税辅导。
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二OO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