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7.03.26 陕财税〔2007〕9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转发给你们,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请依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