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铜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地税发[2007]132号 2007-9-17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 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100号
)及省政府晋政发[1997]20号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对凡在我省镜内从事采掘铜矿石的未列举名称的企业,一律按四等矿山税额标准即每吨5.5元征收
资源税。
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