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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地〔200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简化手续,对个人出租居住用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可暂按5%综合税率征收各项税收。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