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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政办发〔2015〕124号

税谱®提示: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苏政发[2008]26号)的规定,经省有关部门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的划分、城区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确定。
二、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规定的税额范围,根据区划调整、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结合本地区土地等级划分情况,研究提出具体适用税额标准,于2015年12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核准。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30日



附件


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


单位:元/平方米

定额范围

地区

税额幅度

大城市

3-25

中等城市

3-22

小城市

2-18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

2-12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官网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