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政办发〔2015〕124号
税谱®提示: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2015年11月30日
附件
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
单位:元/平方米
定额范围 地区 |
税额幅度 |
大城市 |
3-25 |
中等城市 |
3-22 |
小城市 |
2-18 |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 |
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