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地税征[2007]113号 2007-11-23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丽地税公告〔2016〕7号
)
规定,全文废止
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3号
)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浙地税发〔2007〕28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本级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定期定额户应根据其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按照“参数定税法”核定定额,并利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税收定额。
二、对定期定额户统一实行“定额加发票超额”方式管理。定期定额户当月开具发票的营业额未超过核定定额的,以核定定额缴纳税款;当月开具发票的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的,以开具发票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缴纳税款。即按“定额与实际经营额孰高”的原则进行申报。
三、为使共管户的国地税定额基本一致,国地税共管户的定额,参照国税部门的定额产生。
四、新办国地税共管户,在规定时间内国税部门尚未核定定额的,由业户按规定自行申报或以业户填写的《定期定额户申报(变更)纳税定额情况申请调查表》“实际营业额”为自行申报数征收。未进行自行申报或填写《定期定额户申报(变更)纳税定额情况申请调查表》的,参照国税定额补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实际营业额”是指新办国地税共管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五、定额执行期分类确定,国地税共管户以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为起止期,纯地税以当年1月至12月为起止期。
六、经营地点偏远或缴纳税款数额较小的定期定额户,可依法予以简并征期。经营地点偏远是指在市区规划区以外的地区;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是指每月税款在300元以下。
七、少数不以经营为目的而取得营业执照的
个体工商户,可不按双定户进行管理,应按查帐征收户进行管理,并按规定审批后通过TF2006系统核定“筹建期”时间解决不申报问题。
八、税务分局应切实加强定期定额的民主评议工作,成立由有关分局领导、科室负责人、日常税源管理岗、审核监督岗、业户代表和
个体协会代表等组成的“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小组”(简称民评小组),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召开定期定额民主评议会议。
九、税务分局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定额公示意见征求箱”,及时收集定额公示意见。
十、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1年9月10日印发的《丽水市地方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