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发〔2006〕8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7号)规定,第二条第六款、第八款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税务登记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结合2006年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地税务机关要以今年8月份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为契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要求,在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件管理等方面协调一致,共同做好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实现全省国、地税管理的同一纳税人信息一致,为国地税信息共享创造条件。
二、国、地税制定的纳税人识别号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立的编码原则编制,以确保国地税管辖的同一纳税人同一识别号。
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的行政区域码,对各开发区、直属局税务机关分管的单位纳税人也应按照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
对目前部分征收单位编码规则不符合总局文件要求,造成国地税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编码的问题,应在今年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由编码错误单位,按规定进行纠正,以保证纳税人识别号的唯一性。个别地区纳税人第5、第6位识别号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编码原则不一致、但主管国、地税局编码一致的、纳税人识别号可继续使用。
企业分支机构应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应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个体工商户(不包括个体加油站)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件号码,在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录入时,征管系统提示重码的,可在纳税人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后加大写字母A、B、C……Z ,单个字母仍重码的按AA 、AB、 AC……等排序。
个体加油站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
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以承包承租人的身份证件号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在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录入时,系统提示重码的,可在纳税人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后加大写字母A、B、C……Z ,单个字母仍重码的按AA 、AB、 AC……等排序。
三、承包租赁经营的,临时税务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承包租赁期;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合同规定的承包期;其他临时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为一年。
四、从2006年8月1日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在纳税人新换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中登录新开设的银行帐号;为减少银行工作量,开户银行在纳税人国地税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上登录银行帐号,即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开户行在国税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的副本上登录银行帐号;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开户行在地税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的副本上登录银行帐号。对换发登记证前纳税人已开设的帐号,可不在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上进行登录。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2006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的通知和我省的要求将于近期另行下发。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