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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0-12 云财税政〔1998〕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第一、七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管理质量,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出口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管理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1.办理"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一切手续,必须由各地出口企业的专职办税人员到主管该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

2.出口企业发生"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首先应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批件包括:"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申请表"、"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均为一式三份)、海关的《进、(来)料加工登记手册》、贸易合同复印件到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办理登记手续。



3.料件进口后30天内(以进口报关单时间为准),属"来料加工"业务的,需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属"进料加工"业务的,需凭海关核签的进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或"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申请表",办理进料加工抵扣手续。

4.货物加工复出口后,属"来料加工"业务的,需凭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属"进料加工"业务的,需凭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和抵扣手续。如是分批出口,应按分批出口数量比例和产出率,计算出应退税和抵扣税额,分批到主管出口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办理退税、抵扣或核销手续。年度终了后,办理年终清算。

5.外贸企业代理生产企业办理"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贸易的,必须由受托方按规定时限到主管其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后续手续。



6.出口企业已办理"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贸易登记的,如因故中止合同的,必须在本年度清算期内到主管其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7.如不按期办理相应手续的出口企业,将按有关规定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