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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地协查工作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地协查工作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9.03.05 大国税发〔1999〕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精神,市局曾制定《关于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1997]32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各单位。该《通知》执行以来,较好地解决了过去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件,传送准确性差,回函率低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协查工作制度,根据市局1999年1月22日票证管理工作会议的讨论意见,现对《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正及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1999年1月起,原要求各基层局每二个大月后五日内向市局报送税务登记资料软盘改为每季度终了后五日内报送。

二、稽查检查人员对函件进行实地核查时,除应按照有关文件、法规及来函要求逐项核查外,还要认真填写市局统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函件稽核检查底稿》。此件也应做为归档管理资料中的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函件稽核检查底稿》的填写要求见附件。

三、各基层局接收市局转送函件的回函期限限定为接受函件之日起二十日内。

四、对市局转送的函件以及各基层局自接的经核查发现有问题的函件,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函件稽核检查底稿》(硬联)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原要求上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通知单》不再报送。

五、各基层局在函件稽核检查中发现重大案件应上报市局的,应形成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上报市局稽查局(处)和流转税管理处。

六、根据《通知》中第七条要求,为了保证专用发票手工稽核工作的质量及回函率,市局将定期对此项工作的整体情况进行通报,作为市局对各基层局的发票管理工作考核依据之一。通报的具体时间为每季度终了二十日后。


附件:

1、《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函件稽核检查底稿》(略)

2、《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函件稽核检查底稿》填写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