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国税机关代开机打发票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税发[2009]142号 )精神,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天津市国税机关代开机打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国税机关代开机打发票” 适用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24号
)规定的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和对象。
二、“天津市国税机关代开机打发票”为平推式机打三联,第一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记账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发票联采用52克无碳水印纸。发票代码为11200**70130。国税机关代开机打发票免收发票工本费。
三、现使用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自2012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