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
,以下简称办法
)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7月7日发布施行.依照办法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据此,具有上述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当依照办法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tax/zcfw/zcfgk/fssr/200403/t2906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