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6]99号 2006-7-12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规定,第四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第四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 赣地税发[2004]18号
),省局决定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具体标准为:
1.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暂定1%;
2.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预征率暂定3%,其中店面的预征率暂定5%.
3.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据实征收。
对纳税人既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开发,又从事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度假村开发项目的,在其转让并取得收入时,能分别正确核算收入项目金额的,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应按相应的预征率分别预征,否则一律从高预征率预征。
二、纳税人既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开发项目的,在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一律先按建筑面积分摊扣除项目金额后计算增值额,然后按税法规定征免土地增值税。
三、省局下发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 赣地税发[2004]18号
)中的第二条和第三条第2点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