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税种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车船税
资源税
契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车辆购置税
环保税
关税
耕地占用税
烟叶税
水利基金
文化事业建设费
工会经费
残疾人保障金
进出口税收
涉外税收
发票管理
地区
国家
青岛
安徽
北京
大连
福建
甘肃
港澳台
广东
广西
广州
贵州
海南
河北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江西
辽宁
内蒙古
宁波
宁夏
青海
山东
山西
陕西
上海
深圳
四川
天津
西安
西藏
厦门
新疆
云南
浙江
重庆
年份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专题
政府扶持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
所得税汇算清缴
办事指南
营改增
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资产评估
审计
资源综合利用
小微企业
并购重组
股权转让
股权激励
创业就业
纳税信用
农产品
高新企业认定
科技创新
加计扣除
残疾人
加速折旧
一带一路走出去
税收协定
个体
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
核定征收
注师
征管
公司法
留抵退税
公积金
社保
品牌、质量
知识产权、专利
财务软件
纳税筹划
工商登记、变更
风险内控
同期资料
纳税申报
税法案例
会计考试
资产损失
特别纳税调整
租赁
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
非居民企业
会计继续教育
资本市场
管理会计
非居民个人
国有企业
其他
大数据
注销
纳税申报表
财务报表
行业
新能源
房地产
建筑
运输
仓储与物流
酒店餐饮
出口退税
农林牧渔
软件与高新技术
金融与保险
商业
律师
租赁
服务
一老一小
外贸
加工与制造业
矿山
环保节能
创投
文化教育体育
咨询
创意、会展、广告
公共服务
物业
人力资源
旅游业
医疗健康生物医药
其他
开始检索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船税
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财法[2007]37号
2007-7-19
现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船税
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482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船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转发给你们,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就我省征收
车船税
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根据《
条例
》第二条规定"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结合我省实际,我省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按《江西省
车船税
税目税额表》(见附件)执行。
2、根据《
条例
》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子定期减税,免税".为促进我省城乡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对全省各地公共交通车,从2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 2月31日上,暂给子二年的免税照顾。免税期满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1)符合交通或城建管理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营范围;2)有固定的经营线路,票价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定;3)线路经营微利或亏损,缴纳
车船税
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免照顾,由省地税局统一办理减免税。
3、根据《
条例
》第六条规定"
车船税
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我省
车船税
的纳税地点确定为车船的登记地。
4、根据《
条例
》第八条规定"
车船税
按年申报纳税。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为便于基层地税机关各税统管,
车船税
的纳税期限明确为按年申报,分期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确定。
5、根据《
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的管理。"为加强
车船税
的源泉控管,各级交警部门在办理车辆年检时,应先查验
车船税
纳税凭证,再办理年检。
【车船税】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吉府办发[2009]37号】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函[2007]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暂行条例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继续免征车船税的通知
【赣财法[2011]88号】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财法[2013]3号】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对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