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5.28 辽地税个〔2000〕167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77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免征
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标准予以明确,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对我省境内的
国有企业职工,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内免征
个人所得税。
二、 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