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计[2002]218号 2002-11-27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财税法[2007]7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各直属分局:
为了切实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
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以下简称延期缴税)的审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期缴税的审批原则
对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税收
征管机关提出延期缴税申请,载明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和申请延期缴税的期限,以及申请延期缴税的理由。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对查补税款和代扣(征)代缴税款不能办理延期缴税。
二、延期缴税审批程序
1、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税申请后,要严格进行审查。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和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必要时,税务机关应当实地调查。
2、缓缴税款申请经初审税务机关审查合格,纳税人应当填写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经税收
征管机关对准予延期的税额和期限签注意见,逐级上报市局批准,方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各县(市)、区、分局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税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扫描后用电子数据上报市局审批,市局接到上报的电子数据后10日内作出批复,纸质资料也应及时上报,市局同时作出书面批复。各基层税务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税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三、延期缴税的核算
延期缴税必须由计会部门负责管理和核算,经批准的延期缴税要与欠税分别统计、分别核算。并建立分户分税种分性质的待征税款辅助帐,正确编报有关统计表,对延期缴税要及时做到催缴、核对和销号,正确全面反映延期缴税的余额。
四、延期缴税的管理
1、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税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应当从批准的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将应缴未缴的税款连同滞纳金一并强制执行。
2、要防止将延期缴税转为新的欠税,加大清欠力度,对欠税实行跟踪管理,加强对欠税的成因、结构和变化趋势的分析,真正做到杜绝新欠、压缩陈欠、消除死欠。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