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2009〕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由地税部门征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扣缴工作由地税部门负责。各地要做好宣传,认真落实。
二、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由涉外分局负责审核。
三、各地应充分发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的作用,确保代扣代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