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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矽砂统一按石英砂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矽砂统一按石英砂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6〕96号 2006-10-12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地税函〔2008〕11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重新公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适用期短于有效期的,适用期满自动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近接部分地税局反映,矽砂资源税的适用税目、税额标准不够明确,各地在征收中标准不一,难以执行。为统一税额、公平税负,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矽砂亦称硅砂,其主要化学成分是二氧化硅,含硅量在96%左右,主要用于玻璃制造、铸造等行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国税函〔1997〕628号)中对石英砂税目的解释,矽砂不属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应归属石英砂税目范围,适用税额标准为3元/吨。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