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因房屋拆迁购买或取得住房有关房产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税〔2011〕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 沪财发〔201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财政监督局,各市税务直属分局:
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
沪府发〔2011〕3号)的规定,本市自2011年1月28日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
房产税试点。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因房屋拆迁购买或取得住房有关
房产税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拆迁个人(拆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人,下同)因在本市的房屋拆迁,自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或取得的住房,在国家及本市补偿标准内暂免征收
房产税。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时间为准;对于采用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方式购买或取得安置房如不再签订购房合同的,被拆迁个人取得上述安置房的时间,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一)对于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按以下方法确定征免
房产税:
1对使用拆迁补偿款(即补偿协议中载明的全部货币资金总额,包括补偿款和各项补助、奖励费用。下同)购买住房,且属本市居民家庭唯一住房的,暂不征收
房产税。
2对全额使用拆迁补偿款购买一套住房,且拆迁补偿资金占购房总价款50%以上的,暂免征收
房产税;不到50%的,对其所购住房超出拆迁补偿款部分的面积,按规定征免
房产税。
3对在全额使用拆迁补偿款购买住房后仍有结余拆迁补偿的,该居民家庭需要再购买住房、且结余拆迁补偿款占再购住房总价款70%以上的,再购的住房暂免征收
房产税;不到70%的,对其所购住房超出拆迁补偿款部分的面积,按规定征免
房产税。
(二)对于采用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方式安置的,被补拆迁个人购买或取得的由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暂免征收
房产税。
(三)对于采用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方式安置的,比照货币化方式安置确定征免
房产税。
二、对被拆迁个人因房屋拆迁购买或取得住房办理
房产税征免时,以居民家庭为单位按户受理申请,并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必须是被拆迁个人。
三、因房屋拆迁而获得补偿的居民家庭,在签订补偿协议后的6个月内向其拆迁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一次性登记补偿安置情况。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被拆迁人完成登记后10日内,将纸质和电子的登记信息送拆迁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电子登记信息受理
房产税征免申报事项。
2011年1月28日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尚未购买住房的,应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登记补偿安置情况后再申请办理
房产税征免认定。
登记信息包括被拆迁个人的基本信息、补偿的住房信息或拆迁补偿款、分配所得的住房或金额等,并不得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外的居民家庭或个人转让补偿住房或补偿资金份额。
四、有关补助、奖励费用按照各区县确定的标准执行。
五、集体土地上个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安置房
房产税征免参照上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