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衡山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复函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衡山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4]191号 2004-12-13
衡山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请示》(山政[2004]88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单位税额(元/M2)2.10 1.60 1.20 0.80 0.40 0.20
二、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由你县根据以上第一条规定的标准重新划定,并报我局备案。
三、调整范围同意按照你县山政[2004]88号文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四、调整方案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