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益阳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对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的,按应税收入额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采用核定征收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1%。
三、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 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2018年第3号
公告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2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已经发布,就公告的相关事项作如下解读: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称新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额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这一政策同样涉及到取得经营所得的核定征收纳税人本人的工资薪金扣除限额提高和税负降低的问题,原《 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2018年第3号
公告
),因取得经营所得的核定征收纳税人本人的工资薪金扣除限额为3500元,低于新税法的扣除标准,已不符合新税法的要求,应当废止。
二、《公告》出台意义
为落实新税法的改革要求,依法减轻纳税人税负,将个税改革的红利尽快让纳税人享受,统一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并与经济发达程度相当的地市确立的征收率保持一致,可以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促进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提升。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对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的,按应税收入额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采用核定征收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1%。
举例说明:
如:纳税人2018年某月取得经营收入500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如下:
应税收入50000*核定征收率1%=应缴个人所得税500元。
四、各级税务机关执行《公告》应注意的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才能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五、《公告》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