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特种消费附加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5〕351号 1995-09-22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等16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发〔2003〕937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曾以深府
〔1991〕465号文明确规定,对全市范围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及大型通俗艺术表演会,按其营业总额收取3%的特种消费附加费。此项附加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去年,深圳市委、市政府以深发
〔1994〕22号文要求税务部门要认真征收,严加监管。最近,市委、市府两个办公厅又以深办发﹝1995﹞25号文印发了《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
现将深发
〔1994〕22号文和深办发
〔1995〕25号文转发给你们,希望有关各单位认真抓好特种消费附加费的征收工作。各分局征收的附加费,须按月填列报表,于次月五日前报市局计财处。附加费款项应于征收次月十日前集中上缴市局基金帐户,征收手续费由市局按季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