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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9-11                                                    川国税函〔2001〕350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1〕564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四川移动通信公司模拟网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由其所属市、州移动通信分公司向所在市、州级国税局报送模拟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和有关资料,市、州国税局审核后报省国税局审批。各市、州移动通信公司在报送模拟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必须附送具有审计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报告。

二、各市、州国税局在2001年10月25日前将审核的市、州移动通信分公司报送模拟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和有关资料上报省国税局。

三、各市、州国税局要将模拟网退网对本地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审核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额,实际发生的补偿支出额以及需要上报的问题、情况形成文字资料,于2001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