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8.05.20 辽地税农〔1998〕119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第二条废止,契税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各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各市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我省契税征收和土地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契税征收职能的划分。契税的征收管理,按属地征收的原则,由各级契税征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凡土地权属变更、交易管理权发生变动时,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协助契税征管机关共同做好契税的征收工作。
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契税征收,要由契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具备代征条件的地区,可由契税征管机关委托给土地(国土)管理部门代征,契税征收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双方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的权利和义务,契税征管机关给代征单位发放代征证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代征劳务费。
三、契税征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的,除责令其完税,督促纳税人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外,还应及时通知土地管理部门。
附件:
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3-09
为了加强契税征收机关与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契税征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契税征收机关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善的契税征收管理制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协助当地契税征收机关做好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土地管理部门和契税征收机关要共同做好契税征收管理与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管理的衔接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在受理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后,对土地权属及变更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变更登记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出示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对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三、契税征收机关可向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所需土地使用权权属及出让、转让时间、成交价格及已公布的土地基准地价等与征收契税有关的资料。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所需的资料。契税征收机关应对在土地管理部门查询的资料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不得转让或公开引用。
契税征收机关应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供所需已办理契税完税或免税手续的房地产交易情况。
四、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证书的定期查验时,可联合契税征收机关对契税完税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逃避纳税和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应责令其完税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需要按评估价格计征契税的,应当委托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有关的评估,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确保国家税收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