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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地税征〔2012〕17号 2012-10-10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航空客票时不得开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二、主管地税局应于2013年1月31日前,完成对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发票核定,包括领购数量、开具品目、最高开具限额等的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