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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放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省级核准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放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省级核准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财农税[2004]36号2004-4-1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耕地占用税、资源税政策文件目录的通知》(苏财税〔2022〕2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4月1日起,下放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省级核准权限。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厅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办法>和<江苏省契税减免审批办法>的通知》 (苏财农税[2002]19号)中规定的省级减免税核准权限下放至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各地不得再下放。对原省辖市的减免税核准权限是否下放, 由各地按规范程序、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根据“谁核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减免税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征收机关要切实规范核准程序,严格执行减免政策,及时做好减免税的核准工作。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减免税监督检查。各级征收机关要认真做好减免税管理工作,建立减免税台帐,并将本级的减免税台帐按季报上级征收机关备案。省厅将适时对各地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擅自减免而流失的税款,通过财政结算全额扣缴。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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