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宣城市市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宣政秘【2018】8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9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宣政秘〔2020〕8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官网标注废止,具体效力以官方答复为准。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
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
皖发〔2018〕6号)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宣城市市区和宣州区城镇
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等土地:沪渝高速、宣南铜高速、水阳江所围成的环状地区。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8元。
二等土地:青弋江大道与双桥河所围成的除一等土地范围之外的环状地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除一等土地范围之外的地区,以及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区域。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2元。
三等土地:城市规划区内除一等、二等土地范围之外的地区。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
四等土地:宣州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外的标准集镇、建制镇及工矿区。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
以上城镇
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 (
宣政秘〔2011〕430号
)同时废止。
宣城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5日